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1执45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6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4月14日,被申请人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8)长仲裁字第62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088元亦已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2018)长仲裁字第62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