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民初825号
原告: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第Q1、A2、A3幢14层1409号。
法定代表人:左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金林,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楚飞,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欢来,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庆康,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欢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以双方有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建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文彬
书 记 员 刘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