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来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放明,湖南省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来通过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合同》建立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本案只涉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来内部结算的相关问题,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合同》第八条附则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来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应予支持。2、上诉人拖延诉讼的主观故意明显,属于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对此种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0月26日,衡阳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湖南天韵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2018年2月1日变更为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衡阳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衡阳县半山公园景观工程项目发包给湖南天韵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同年11月20日,湖南天韵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来(乙方)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合同》,约定甲方委派乙方作为其已中标的衡阳县半山公园景观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该工程项目的风险和利润归乙方承担和享有、乙方上缴甲方管理费指标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等,将衡阳县半山公园景观工程项目予以转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本案所涉不动产即衡阳县半山公园景观工程项目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县蒸阳大酒店至鸿麒现代城后山,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案涉《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合同》第八条第5款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即上诉人湖南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玉平

书 记 员 颜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