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657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金阳巷**。
法定代表人:刘铁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果,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陵大桥市场拆除整治和综合协调指挥部,住,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克祥,总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哲,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山公司”)、巴陵大桥市场拆除整治和综合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巴陵大桥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被告铁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果,被告巴陵大桥指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铁山商城二楼内设施设备费用279860.74元及装修费用共计40313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少收租金损失543200元及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费160000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预期收入500000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6日,原告与铁山公司签订《铁山商城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铁山公司的铁山商城一、二楼层内所有商铺,临街门面及范围内一切资产,承包期限1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19年6月1日,被告巴陵大桥指挥部向被告铁山公司发布《关于巴陵大桥设置的连接铁山商城的步行天桥相关事宜的函》。2020年6月23日,被告巴陵大桥指挥部将巴陵大桥连接铁山商城的步行天桥拆除,天桥拆除后导致原告合法经营的二楼门面丧失了商业经营使用的价值,造成原告对该商城内部设施改造、装饰装修以及天桥维护和合同期内的场地经营损失等。天桥拆除后,原告曾多次与巴陵大桥指挥部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铁山公司辩称,1、根据《铁山商城承包合同》关于“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商城的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被纳入需要拆除或改造商城的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内的,属于乙方所有的有关装修、改造投入及其他依法应由乙方所得的补偿金由乙方享受”的约定,该公司不应承担原告的任何损失。2、涉案天桥系巴陵大桥指挥部基于巴陵大桥市场安全隐患整治拆除,该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未造成该公司任何损失,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该公司承担。3、该公司与原告已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9月11日就天桥拆除等事宜已达成协议,约定给予的拆除奖补款全部由原告领受,如不给予原告奖补款的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该公司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故原告起诉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被告巴陵大桥指挥部辩称,对原告提出的第1、2项诉讼请求无异议,对第3项请求的预期收入赔偿,因天桥拆除系为了公共安全考虑,且原告未提交预期收入的任何证据,对该项请求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铁山公司就本案相关事实处理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已无争议、并未产生纠纷。另本案被告巴陵大桥指挥部由岳阳市人民政府设立,成立于2019年11月19日,专门负责巴陵大桥市场拆除和安全整治项目具体工作。原告***要求被告巴陵大桥指挥部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是被告巴陵大桥指挥部拆除依托巴陵大桥设置的连接铁山商城的步行天桥,而巴陵大桥指挥部系行政机关,其拆除行为系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与被告巴陵大桥指挥部之间的争议并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8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