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602执32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居委会岳阳市铁山供水工程管理局宿舍。
被执行人岳阳市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金阳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民终8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岳阳市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60000元,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4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及申请执行费90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94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