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民终282号
上诉人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鸿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晓春、范例、张功明、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传继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胡玉巧
法官助理田蕾 书记员夏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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