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539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皖1324民初5396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现相关生效是法律文书判决驳回原告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价值150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书记员 杨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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