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东城美郡小区8#楼1106、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973913C。
法定代表人张岿,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093041.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开始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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