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782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东城美郡小区8#楼1106、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9783913C。
法定代表人:张岿,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动付清全部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4元,由***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崔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秦宝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