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科中煤装备有限公司,住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六路22号。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本院在执行辽宁华科中煤装备有限公司与***侵权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辽宁华科中煤装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华科中煤装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雪峰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