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302执1708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九天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生。
本院在执行乌海市九天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工资收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除在乌海市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外,还去呼和浩特市调查,亦无效果。现***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3民终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确定专人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立即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 判 长 韩应民
审 判 员 陈 振
代理审判员 李立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