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1187号
原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尚晓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晋铭,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金奇,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被告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被告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9元,由原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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