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泉兴业经贸有限公司

涉县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龙泉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6执513号
申请人涉县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井店镇三街村。
法定代表人:何金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龙泉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义,该公司董事长。
涉县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河北龙泉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6民初18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涉县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6民初180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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