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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白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河北龙泉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晋0426执2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城县白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清漳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河北龙泉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国电燃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受理正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黎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6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宪红
书记员 常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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