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26执保55号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被申请人杨献勇,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职工,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李学斌,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职工,现住涉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职工,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请人涉县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井店镇三街村。
被申请人河北龙泉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县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7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冀0426民初2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涉县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龙泉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补偿拆迁款人民币70万元,期限为壹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涉县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龙泉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补偿拆迁款人民币70万元,期限为壹年: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炳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