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光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54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民,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光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EmilyChang(陆怡华),首席执行官。
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光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54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现金863,163元。现**公司以**公司根据终审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光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现金863,163元的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贻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