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7852号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A区1841室。
法定代表人:丁晨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及民族不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民,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及民族不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燕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