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504号
原告:江西省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渡口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