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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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2315号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大公路2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8723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699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CPKBA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国友
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