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274号
申请人:沛县浩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21WJXX8K。
法定代表人:鲁德秋。
被申请人:江苏新盈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XUP7566。
法定代表人:孙君伟。
申请人沛县浩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盈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3340号】,申请人沛县浩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苏0322执保438号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新盈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838.76元(开户行:沛县汉源村镇银行歌风支行,账户:32×××50);查封了担保人鲁德秋名下车牌号码苏C×××**大众牌汽车一辆。现申请人沛县浩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盈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沛县浩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盈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838.76元(开户行:沛县汉源村镇银行歌风支行,账户:32×××50)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鲁德秋名下车牌号码苏C×××**大众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夫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文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