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恢58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新园村15-5-301(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孙巍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工业园内特1区。
法定代表人:唐金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不申请查封;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86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水涛
审判员 陈风利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晴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