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5578号
原告:杭州东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1号二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骁,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倩,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新园村15-5-301(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孙巍巍。
被告:天津人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区阜盛道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平。
被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任汉涛。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电业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民。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住所地磁县路村营乡上庄村西(磁峰复线九龙煤矿)。
法定代表人:牛清海。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太
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玉。
被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
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航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陈立军。
原告杭州东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人民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电业分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现因被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东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东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晴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金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