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14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新园村15-5-301(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工业园内特1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提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2020)津0104执恢5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