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683民初139号
原告:***,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文昌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L7HOEO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光伏购销合同不成立;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交款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原告欲在自家屋顶安装光伏设备而找到被告业务人员,商谈从被告处购买组件及材料由其自行安装,被告代办并网申请,限定综合单价不超过3千元/千瓦,要求被告提供组件和材料的品牌、规格及单价等详细资料。后被告业务人员答复经请示领导同意原告价格上限要求,但未提供组件和材料的详细资料。6月16日,被告业务人员以代办并网手续为由让原告提供个人信息,并让原告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合同仅注明:在安装过程中若出现伤亡事故,被告概不负责),同时以并网花费为由让原告交纳了1万元光伏款,并表示此款可从材料费中扣除。此后,原、被告对材料和组件品牌、规格及单价等产生分歧,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要求退款遭拒。审理中,双方同意解除之间的光伏购销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9000元,当场理清,其他款项原告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