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3民初8498号
原告: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文昌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