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2471号
原告: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男,系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玉婷,总经理。
原告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木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2元,减半收取4886元,保全费3506元,共计83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