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浙江某某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融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浙江**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年9月12日起,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对被告浙江**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融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59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540元,由被告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02540元,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354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皆因未能送达而被退回。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19年4月11日、7月4日、9月4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0794.86元,扣除执行费35425元,本案执行到位5369.86元。
三、2019年4月11日、7月4日、9月4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XXXX**、浙XXXX**的机动车两辆(查封期限截至2021年5月16日,申请人可于查封期限截止前30天向本院申请续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XXX**、琼XXX**的机动车两辆(查封期限截至2021年5月19日,申请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申请续封),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关财产信息。
四、2019年4月24日,本院赴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或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或工商注册地有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XXXXX不动产一套(查封期限截至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申请续封)。因本案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该不动产首封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目前尚未收到反馈。
五、2019年9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其可以通过悬赏保险、临控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其表示不需要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六、截至2019年9月26日,本案共执行到案款5369.86元,尚有执行款3297170.14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车辆,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05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杰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