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30254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5425元,合计333796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融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3796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