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981民初464号
原告:江苏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金融大厦五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电子商务产业园6-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大丰**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恒生商城4幢539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公司)与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科泽公司)、第三人盐城大丰**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城科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来公司经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城科泽公司立即返还消防设计费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城科泽公司原名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9月22日更名为现名称。中城科泽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在盐城市大丰区设立中城科泽公司天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并于2022年8月15日登记注销该分公司。2021年5月初,日新公司委托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为其承包的盐城日月光商业广场楼幢设计消防施工图纸,并于5月6日通过银行支付设计费50000元。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未能按约在5月底前向日新公司移交委托设计的消防施工图纸,日新公司于7月底要求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退还设计费50000元,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拖延至今未予返还。现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日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城科泽公司辩称,一、日新公司要求中城科泽公司返还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的设计起初由中间人**引荐,中城科泽公司与**来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后由于**的引荐日新公司加入施工,50000元设计费支付的是设计合同第二期设计费用。二、中城科泽公司已按照约定于2021年4月1日向**等人交付了全部设计图纸,后续设计技术沟通问题与日新公司的工作人员小陆进行了多次沟通。三、关于涉案50000元,天辰分公司人员反映支付的是整个设计当中的设计费。四、**既是案外人上海辉旗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旗公司)与日新公司设计图纸的委托人,也是本案设计图纸的中间人,中城科泽公司向**交付图纸视为向辉旗公司及日新公司交付设计劳动成果,日新公司要求返还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日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公司未作**。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4日,辉旗公司(甲方)与**来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就盐城市开放大道13号“辉旗日月光中心”消防纸设计审图和装饰设计图纸审图事宜,委托于乙方办理,乙方保证积极配合好设计院工作事宜。2020年12月8日,辉旗公司向**来公司汇款300000元,交易附言处明确载明“消防费用(首笔款)”。
2020年12月8日,**来公司(发包人)与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设计人)就辉旗日月光中心内装修消防工程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估算设计费190000元,乙方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平面布置进行消防改造设计,甲方提供除设计图纸外的其他材料配合乙方申报消防改造设计审查,审查费用由乙方负责;付费次序:第一次付款80000元,付费时间是合同签订时;第二次付费50000元,付费时间是提交施工图电子档时;第三次付费50000元,付费时间是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第四次付费10000元,付费时间是工程竣工后三日内。合同签订后,**来公司向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支付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一次应付款80000元。
2020年12月20日,辉旗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来公司(承接方、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友商,甲方现有日月光负一层装饰清包工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开工日期从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元月31日,合计(含税价3%)282000元,所有施工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施工过程中,增项项目双方协商价格,签证施工;材料进场付款150000元,完工验收合格付款100000元,余款2021年5月1日前付清。
2021年3月份,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向辉旗公司、**来公司等微信发送了相关设计图。后**来公司与辉旗公司就相关合同事项未能协商一致,**来公司停止施工,并于2021年6月8日诉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辉旗公司支付工程款1796756.96元及利息。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辉旗公司支付**来公司1697306.96元及相应利息。辉旗公司不服该院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苏09民终4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期间,辉旗公司(发包人)于2021年4月2日就其日月光商业广场的装修施工与日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负一层、一层、二层装饰及消防安装,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全部内容,合同价为综合固定总价9500000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一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肆套。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2021年4月7日甲方提供整套图纸。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一星期内。工程施工过程中按月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并按比例扣回预付款,工程竣工后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90%,发包方在竣工后一个月之内对本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一周内付至97%,余款留作质保金,质保期(1年)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日新公司与辉旗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日新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汇款50000元,企业网银转账日志附加信息及用途备注“盐城工地消防设计费”。2021年5月19日,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设计人员通过微信向日新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部分消防设计图。后日新公司与辉旗公司产生纷争,日新公司停止施工。
2021年7月5日,日新公司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辉旗公司支付违约金1900000元,并向日新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1500000元。案外人**在该案中**,……**又找我,让我介绍一个公司,我就找了日新公司,日新公司就带了施工人员和项目经理到现场看,当时图纸一稿出来了,可以做预算了。后日新公司撤回起诉,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2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日新公司撤回起诉。
2022年8月10日,日新公司再次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辉旗公司支付违约金1900000元。事实和理由部分**,由于辉旗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导致施工推延至5月3日开工。2021年4月7日、5月2日,辉旗公司分两次支付工程预付款1350000元,但未能按合同约定付至工程款总价的30%即2850000元。2021年5月31日,日新公司书面要求辉旗公司在6月5日前支付预付款差额1500000元。后虽经多次协商,辉旗公司竟拒绝支付剩余部分的预付款的义务,日新公司于6月7日暂停施工,等待辉旗公司支付剩余预付款1500000元后再行复工。为解决纠纷,日新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案涉工程已另行发包,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致意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苏099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辉旗公司支付日新公司违约金101085.56元。日新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另查明,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变更名称为中城科泽公司,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注销登记。
审理中,日新公司**2021年5月6日向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汇款50000元的意图是要求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向其提供1份日月光工程的消防施工图纸。**帮助介绍,告知日新公司需要给付设计费50000元,日新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向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支付了50000元。后日新公司又**其与中城科泽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而要求返还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日新公司向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支付50000元设计费引发的纠纷,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系中城科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且天辰分公司已注销登记,其民事责任应由中城科泽公司承担。
关于日新公司主张要求中城科泽公司返还消防设计费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日新公司中途承包辉旗公司发包的案涉日月光广场工程后,因施工需要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提供图纸而向该公司支付了设计费50000元。结合中城科泽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日新公司在关联案件中“当时图纸一稿出来了,可以做预算了”等**,可以认定,日新公司已经收到了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发送的相关设计图纸。日新公司在审理中先是**其向中城科泽天辰分公司支付50000元的意图是要求该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后又**其与中城科泽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显然自相矛盾。中城科泽公司作为案涉日月光广场工程的消防设计公司,其按照约定向日新公司履行了交付设计图纸的义务,日新公司要求其返还设计费5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日新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返还消防设计费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江苏日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