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04民初208号
原告:***,男,1990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F8PX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5580180,住所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安丰镇电子商务产业园6-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城科泽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计6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银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