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盱眙万宇脚手架作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2018号
原告:江苏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古桑街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石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松,江苏苏澜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盱眙万宇脚手架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淮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平敏,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平敏,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江苏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盱眙万宇脚手架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江苏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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