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81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9670863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明发江苏总部基地16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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