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81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9670863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明发江苏总部基地16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