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93号之一 原告: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市西夏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镇南东路236号。 原告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西夏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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