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93号
原告: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常州市西夏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镇南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西夏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