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93号 原告: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常州市西夏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镇南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西夏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