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93号之二 申请人: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市西夏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镇南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西夏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沪0118财保7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申请人认为,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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