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奥电热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33号1-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U9NW77A。
法定代表人:付玉
被执行人:通辽市蒙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养畜牧路金利源购物广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4MA0N4W6M5X。
法定代表人:辛宇。
申请执行人***奥电热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蒙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5月28日恢复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通辽市蒙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奥电热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9000元(包含质保金82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69元,由被告通辽市蒙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0191执恢1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海滨
执行员 芦 鑫
执行员 佟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国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