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丝路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丝路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32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丝路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丝路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哈力米热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