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106号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1层1165室。
法定代表人:刘作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卓筠,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1号愉景花园6楼。
法定代表人:张敦南。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胡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包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