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328号
申请人:巴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李明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巴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658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巴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44,274.4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44,274.4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