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20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688965248,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华南路康乐花园1幢1-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航,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州梨城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3XA776WFB1R,住所地:新疆巴州第二师三十四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澍,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澍,男,汉族,1981年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梨城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要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事宜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0202执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洪禄
审 判 员 牛建莉
审 判 员 沈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沫洋
书 记 员 王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