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本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本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377号
申请人:**,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李明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205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744,274.4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744,274.4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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