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8民初868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2月24日,汉族,住永年区。
委托代理人:游卫国,邯郸市永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92年6月16日,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75894142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振,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期限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