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32民初231号
原告***。
被告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与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部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武文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