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8财保42号
申请人:**,男,***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区。
被申请人:**,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河北亿鑫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邯大公路路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11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