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贝克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财保16号
申请人南京贝克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C11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53255509G。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8415431J。
申请人南京贝克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向通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9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通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2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