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8415431J,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33603444X7,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端村镇马家寨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8)第9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一)、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经本院执行法官通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其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记录。
(三)本院主办法官于2019年1月30日在保定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于2019年8月15日到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19年8月20日到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院主办法官于2019年9月4日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65.15665万元标的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安新县蓝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有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