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魏家社区海江建材商店与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9504号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魏家社区海江建材商店,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经营者:***,男,1971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魏家社区海江建材商店与被告***、通辽市鑫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魏家社区海江建材商店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魏家社区海江建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魏家社区海江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魏家社区海江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