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1261号之三
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局)与被告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中科威德公司)、石家庄市驰奈威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市驰奈威德公司)、***、冷大鹏、***、北京中元威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元威德公司)、河北营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营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企业借贷合同纠纷。某某某某公司与河北中科威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某某某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水利工程局主张按照其诉讼请求,水利工程局系接受货币一方,也系债权人所在地。本院认为,由于债权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而转让,也极易出现债权人随意变更,从而规避管辖、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61、62、63号民事裁定书均认为,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取得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要通过诉讼方式向合同债务人实现权利,仍然应受原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的约束。某某某某公司的住所地石家庄市××室'style='cousor:pointer'>为石家庄市。因水利工程局受让的债权,系某某某某公司持有的对河北中科威德公司的债权,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某某某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某某某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同时,河北中科威德公司、河北营广公司的住所地也在石家庄市,各被告的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也均不在济南市,故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冷大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