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金七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确属自愿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