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858号
原告:江阴市亚龙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工业园区兴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庞澄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朝军,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17。
法定代表人:丁卫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北京典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亚龙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京0114民初856号案件当事人相同,且标的为同一种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因此两案应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4民初85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冲
书 记 员 刘志明